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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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交通法规 | -- | 1000 |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 | 2023-06-21 | 粤江鹤交罚20230051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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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0115民初10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鹤山市东联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321856.83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321856.83元给原告Z某某。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06.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3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负担287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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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粤0115民初10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鹤山市东联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 2018-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