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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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0606行初47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 | 10000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属于不交纳受理费的案件。原告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持本裁定书至本院办理上述费用的退还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9 |
2 | 其他 | (2016)粤0606行初100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农业和社会工作局 | 10000 | 1.被告没有责成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停止延长表决时间的行为违法;2.被告包庇下属部门滥用职权违法;3.被告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经查,《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公告《关于延长表决时间的公告》是违法的,其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告反映该情况并提出履行监督职责的请求。被告于同日出具了来访登记告知单。后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监督职责,故提起本案之诉。
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被告系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故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变更被告通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并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但原告拒绝变更。
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立案受理,原告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善江、L某某、H某某、L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善江、L某某、H某某、L某某预交的受理费50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