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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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民终132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上诉人郸城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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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625民初53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
被告:
S某某,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郸城县公路管理局,郸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郸城县白马镇人民政府,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518629.09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损失114627.9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损失336667.58元,两项合计451295.57元; 二、被告郸城县白马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67333.52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3.52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10103.71元,由原告Z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负担40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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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3
其他
(2019)豫1625民初332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郸城分公司,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郸城县交通运输局,郸城县公路管理局
432533
准许原告Z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8元,减半收取计3894元,由原告Z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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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4
追偿权纠纷
(2019)豫1625民初4634号
被告
原告:
郸城县工伤保险中心
被告:
郸城县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515598
一、被告郸城县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郸城县工伤保险中心为其垫付的L某某工亡保险待遇51559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郸城县工伤保险中心对被告郸城县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56元,由被告郸城县公共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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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625民初45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X某某,周运动,郸城县交通运输局,郸城县公路管理局
10000
准许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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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625执861号
其他
-
--
--
2019-05-01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6民终490号
上诉人
-
354939.67
一、维持(2018)豫1625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2018)豫1625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郸城县交通运输局和郸城县公路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4939.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Z某某负担4350元,X某某负担负担43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1050元,郸城县交通运输局负担8700元,郸城县公路管理局负担8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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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1625民初458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115449
一、被告郸城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5449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郸城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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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9
其他
(2017)豫1625民初205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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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豫1625民初131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郸城县交通运输局,郸城县县乡公路管理站,郸城县白马镇政府
280000
一、限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支付赔偿金共计284965元(已扣除支付过的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郸城县交通局、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河南大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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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2)豫16行终460号
其他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17
2
其他
(2022)豫16民终5394号
被上诉人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7
3
其他
(2022)豫1625民初33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郸城县城市管理局,郸城县交通运输局,郸城县公路管理局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2-06-27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4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6民终6467号
被上诉人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4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豫1625民初47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Y某某,Y某某,X某某
被告:
郸城县公路管理局,郸城县交通运输局,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郸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郸城县城市管理局,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20-11-19
7
其他
(2019)豫1625民初4634号
被告
原告:
郸城县工伤保险中心
被告:
郸城县公共交通服务公司,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19-09-2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豫1625民初91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郸城县交通运输局,Y某某,郸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19-03-21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豫1625民初458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郸城县交通运输局
郸城县人民法院
2017-1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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