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张湾中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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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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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苏07民终466号
上诉人
-
20612.99
一、维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2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海县张湾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印步四支付工程款20612.9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印步四已预交),由东海县张湾中学负担375元,印步四负担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东海县张湾中学已预交),由东海县张湾中学负担750元,印步四负担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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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2
合同纠纷
(2018)苏0722民初6764号
被告
原告:
印步四
被告:
东海县张湾中学
29612.99
一、被告东海县张湾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印步四支付工程价款29612.99元; 二、驳回原告印步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印步四负担278元,被告东海县张湾中学负担317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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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苏0722民初26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海县张湾中学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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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07民终466号
上诉人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7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苏0722民初676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海县张湾中学
东海县人民法院
2018-09-0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