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林国雄
9135032269902315X0
2025.0001万元人民币
-
仙游县郊尾镇朝阳街3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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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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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322执114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闽032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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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2
--
(2022)闽0322民初780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
--
驳回R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R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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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3
合同纠纷
(2022)闽0322执异51号
申请人
-
--
驳回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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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4
合同纠纷
(2022)闽0322执异52号
申请人
-
--
驳回被执行人R某某的异议。被执行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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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2)闽0302民初6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5000000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借款50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100万元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00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00万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500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2%计算;L某某已经偿还的5.5万元应予以扣除),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4811.4元,由Z某某负担465.11元,L某某、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434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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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6
6
合同纠纷
(2021)闽0102民初6367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林国雄,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54590.36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990.3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51990.36元为基数,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12月3日起计付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600元; 三、被告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闽BK××××,发动机号为CRCRE××××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被告L某某、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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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7
合同纠纷
(2020)闽0322民初6830号
原告
-
10110000
一、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101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土地转让款3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土地转让款3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土地转让款66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土地转让款66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将仙游县人民政府部门政策会议纪要【2014】20号延续文件变更至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 三、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负责将涉案土地河道改直龙腾至东湖界排水沟和本地块填平工程建好并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 四、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土地出让款10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土地转让款10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将涉案土地河道改直龙腾至东湖界排水沟和本地块填平工程建好并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之日止); 五、驳回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889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17790元,由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911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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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8
合同纠纷
(2020)闽0322民初3727号
被告
原告:
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5642857
准许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00元,减半收取计25650元,由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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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9
合同纠纷
(2020)闽03民终1927号
被上诉人
-
14515000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9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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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10
合同纠纷
(2020)闽0102民初7566号
被告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林国雄,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0-08-05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3)闽民终700号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1-15
2
合同纠纷
(2023)闽0322民初668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3-10-12
3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被告
原告:
正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04-1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G某某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0
5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闽民终966号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8-18
6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闽民终966号
上诉人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27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闽03民初87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鑫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G某某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7
8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06-08
9
合同纠纷
(2020)闽03民初28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O某某,L某某,G某某,W某某,L某某,S某某,H某某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3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莆田市嘉元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莆田市得益工艺品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04-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