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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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 48000 | 无锡市锡山区生态环境局 | 2021-10-15 | 锡山环罚决〔2021〕152号 | |
2 | 废水超标 | 罚款500000元 | 500000 | 锡山区环境保护局 | 2018-08-08 | 锡山环罚决〔2018〕171号 | |
3 | 设施不正常运行 | 罚款900000元 | 900000 | 锡山区环境保护局 | 2018-05-23 | 锡山环罚决〔2018〕9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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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2)苏0205民初534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 -- | 一、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06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供C某某查阅、复制;提供自2006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C某某查阅;上述查阅工作,C某某应在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且在C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进行;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无锡中发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C某某垫付,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无锡中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C某某支付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2-11-03 |
2 | 其他 | (2022)苏0205民初4785号 | 被申请人 | - | 156840 | 冻结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68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29 |
3 | 合同纠纷 | (2016)苏02民终4524号 | 上诉人 | - | 159060 | 一、维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
三、中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六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9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15906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六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902元(六建公司预交),由六建公司负担18439元,由中发公司负担246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326元(中发公司预交),由中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0元(中发公司预交),由六建公司负担2341元,由中发公司负担9509元。(双方同意诉讼费用自行交接,法院不再退还,经折抵,由中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122元支付给六建公司)。
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07 |
4 | 合同纠纷 | (2014)锡民终字第0227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53元,由上诉人六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2-15 |
5 | 合同纠纷 | (2014)锡法民初字第0145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 4433271.04 | 一、六建公司返还中发公司人民币2216635.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六建公司给付中发公司以本金2216635.52元,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中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90元、鉴定费100000元,合计140890元(由原告垫付),由中发公司负担67627元,六建公司负担7326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按上述承担情况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数额按照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数额,请汇入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更多 | 2014-08-18 |
6 | 合同纠纷 | (2014)锡民辖终字第00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5-05 |
7 | 合同纠纷 | (2014)锡民辖终字第007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5-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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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2民特16号 | 申请人 | -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06 | |
2 | -- | (2024)苏02民特16号 | 申请人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06 | |
3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23)苏02民终634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205民初6486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市惠伊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0-18 | |
5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 其他 | -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0-13 | |
6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2022)苏0205民初534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9-16 | |
7 | 委托合同纠纷 | (2022)苏0205民初478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