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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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民终9538号 | 上诉人 | - | 3944793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20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20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清偿设备尾款3944793元及支付利息(以39447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6日起计算至天原公司清偿设备尾款3944793元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6248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9250元,由上诉人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负担36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912元,由上诉人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915元,由被上诉人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8135.5元,由上诉人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负担6977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1-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2民初22084号 | 被告 | - | 14792974.35 | 一、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清偿设备尾款4930991.45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4930991.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清偿设备尾款4930991.45元之日止);二、驳回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248元,由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予以退还;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诉案件受理费462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912元,由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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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民终9538号 | 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0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2民初2208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12民初2208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天原海丰和泰有限公司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2-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