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强国盛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志国
91640323MA75XLXP6H
580万元人民币
-
盐池县龙鼎世家34-122营业房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7102执30号
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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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7102执2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2)陕7102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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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甘1022民初2602号
被告
原告:
高安市辉泰物流有限公司,洛阳铁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隆强国盛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惠安堡营销服务部,Y某某
23589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支公司惠安堡营销服务部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安市辉泰物流有限公司、洛阳铁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安市辉泰物流有限公司、洛阳铁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231915元,共计2339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8元,减半收取2419元,评估费1980元,共计439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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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宁0323民初3105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隆强国盛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银西铁路甘宁段YXZQ-8标段项目经理部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1-09-0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宁0323民初2159号
原告
原告:
宁夏隆强国盛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银西铁路甘宁段YXZQ-8标段项目经理部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0-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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