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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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浦商初字第00853号 | 原告 | 原告: 淮安市强国化玻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 | 42891.06 | 被告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强国化玻仪器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42891.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系以42891.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32)。
案件受理费872元,本院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54)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16-01-28 |
2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2)北民调催字第4号 | 申请人 | - | 50000 | 一、宣告票号为30800053928300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出票人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强国教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2-04-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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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2012-05-12 | |
2 | 公示催告 | -- | --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201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