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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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豫1202执2416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74万股金(股金账号:00×××7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10-3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3执监8号 | 被执行人 | - | --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2-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嵩民四初字第237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东南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 | 115315 | 一、被告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洛阳东南电器有限公司货款现金115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7月26日起支付货款50000元的利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自2015年8月26日起支付货款65315元的利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洛阳东南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06元,由被告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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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 | 嵩县人民法院 | 2016-04-0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 | 嵩县人民法院 | 2015-1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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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洛阳东南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 | 嵩县人民法院 | 2016-03-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嵩民四初字第237号 | 被告 | 原告: 洛阳东南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嵩县鸿腾实业有限公司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