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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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高新特殊工时许﹝2024﹞20号 | 330254240416892612772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4-05-01 | 2025-04-30 | 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甬高新特殊工时许﹝2024﹞21号 | 330254240416891447676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2024-05-01 | 2025-04-30 | 宁波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高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348)号 | 330254230518889345714 | (高税)许变更准字〔2023〕第(348)号,申请人:均胜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3年05月17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5月17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023年05月17日 ...更多 | 2023-05-18 | 2099-12-31 | 11330200MB151496XN | |
4 | 甬高新特殊工时许﹝2023﹞第18号 | 330254230423876186673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3-04-26 | 2099-12-3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5 | 甬高新特殊工时许﹝2022﹞第24号 | 330254220424886987599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2022-04-25 | 2099-12-3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甬高新特殊工时许﹝2023﹞第17号 | 330254230423876272989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2023-04-26 | 2099-12-3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330254210426671544081 | 28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1-04-27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8 | 甬高新特殊工时许﹝2022﹞第25号 | 330254220424886986644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2-04-25 | 2099-12-31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9 | 330254210426671184540 | 27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2021-04-27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0 | 000204190813611052726 | 000204190813611052726 |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8-13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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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浙0204民初6880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和成男,C某某女,G某某男,Y某某女,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 | 22000000 | 被告S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款项2200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800元,由被告S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4-17 |
2 | 合同纠纷 | (2015)甬东商初字第3819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和成,C某某,G某某,Y某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 | 53433898.94 | 被告S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3433898.94元,并赔偿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9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9620元,由被告S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3-15 |
3 | 合同纠纷 | (2015)浙海终字第225号 | 上诉人 | - | 400000 | 准许上诉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5-12-08 |
4 | 合同纠纷 | (2015)浙甬商终字第900号 | 上诉人 | - | 26023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16元,由上诉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09 |
5 | 合同纠纷 | (2015)浙甬商终字第900号 | 上诉人 | - | 26023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16元,由上诉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09 |
6 | 合同纠纷 | (2015)浙甬商终字第901号 | 上诉人 | - | 26054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72元,由上诉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09 |
7 | 合同纠纷 | (2015)浙甬商终字第901号 | 上诉人 | - | 26054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72元,由上诉人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0-09 |
8 | 海事海商纠纷 |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27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被告: 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和成,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Y某某 | 328630718.1 | 一、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尚欠借款本金49229940元,截至2015年2月20日的利息2641018.1元,4922994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2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所计之利息、复利、罚息(提前支付的,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及原告所付出的律师代理费3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就前款所有款额(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按抵押限额30000000元与49229940元借款本金的比例对“万洋12”轮享有抵押权、对“万洋36”轮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两轮的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按其保证限额27500000元与49229940元借款本金的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四、被告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五、被告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按其保证限额22000000元与49229940元借款本金的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六、被告S某某、G某某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在第一项判项中列为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28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24 |
9 | 合同纠纷 |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327号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被告: 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和成,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G某某,Y某某 | 328630718.1 | 一、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尚欠借款本金49229940元,截至2015年2月20日的利息2641018.1元,49229940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2月21日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所计之利息、复利、罚息(提前支付的,计至实际支付之日),及原告所付出的律师代理费3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就前款所有款额(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按抵押限额30000000元与49229940元借款本金的比例对"万洋12"轮享有抵押权、对"万洋36"轮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两轮的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按其保证限额27500000元与49229940元借款本金的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
四、被告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
五、被告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按其保证限额22000000元与49229940元借款本金的比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
六、被告S某某、G某某对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一款判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8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在第一项判项中列为被告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28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24 |
10 | 合同纠纷 | (2015)甬仑商初字第379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被告: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某某,S某某 | 26555889 | 一、被告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某某、S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6月4日止的利息、复利1555889元;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720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72元,由被告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某某、S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06-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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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保证合同纠纷 | S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7-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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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17)浙0212民初12843号 | 被告 | 原告: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公司 被告: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11-15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6)浙0204民初6880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C某某,G某某,Y某某,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置海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万源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 2017-04-17 | |
3 | -- | (2015)浙甬商终字第00901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龚树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15 | |
4 | -- | (2015)浙甬商终字第00900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均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龚树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