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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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督促程序案件 | (2018)湘0302执109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对(2018)湘0302民督103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08 |
2 | 督促程序案件 | (2018)湘0302民督103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8-04-24 |
3 | 其他 | (2016)湘0121民初6124号 | 原告 | 原告: 长沙良爱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F某某,Z某某 | 17288.3 | 一、确认本案《商品代(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3月20日解除;
二、限被告F某某、Z某某五日内向原告长沙良爱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88.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长沙良爱食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1元,由被告F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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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长沙良爱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F某某 | 沙县人民法院 | 2017-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