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民政局

正常 华中
朱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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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524行初49号
被告
原告:
高某生
被告:
商城县民政局
--
准许原告高某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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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2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2022)豫1524民特4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商城县民政局、支持起诉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
2022-12-27
3
其他
(2021)豫1524行初1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商城县民政局,商城县丰集镇人民政府
--
确认被告商城县民政局于1994年11月16日办理的以原告T某某身份信息与第三人H某某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城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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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4
其他
(2021)豫15行终4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3-15
5
其他
(2020)豫1524行初22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商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城县民政局
--
驳回原告J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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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6
其他
(2018)豫1523行初5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商城县民政局
10000
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决定由原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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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7
其他
(2018)豫1524民初277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商城县民政局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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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8
其他
(2017)豫1524行初1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商城县民政局
10000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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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9
其他
(2016)豫1522行初55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商城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商城县民政局颁发的L4115242016000613号离婚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城县民政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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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10
其他
(2014)新行初字第1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商城县民政局
10000
撤销被告商城县民政局为原告X某某与第三人Y某某办理的字号为014003529的结婚证。 本案受理费50元,决定由被告商城县民政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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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行政登记
Y某某
新县人民法院
2015-01-1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行政登记
Y某某
新县人民法院
2014-10-1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豫15行终42号
被上诉人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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