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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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陕0118民初7204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市鄠邑区投资合作和工业信息化局 被告: 西安市户县志强工艺铸造厂 | -- | 准许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投资合作和工业信息化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投资合作和工业信息化局承担 ...更多 | 2022-07-07 |
2 | -- | (2017)陕民申195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西安鑫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 2017-03-09 |
3 | -- | (2015)户民初字第01276号 | 第三人 | 原告: 西安恒远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鑫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306667 | 一、被告西安鑫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租用第三人二棉厂的房屋14间、5间2层房屋1栋及场地、变压器1台和辅助配电设施返还给原告西安恒远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二、被告西安鑫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租赁期间自行添置的财产(详见清单)予以移除;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西安鑫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