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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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3281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悦新特种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586440 | 一、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悦新特种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93220元;
二、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悦新特种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以2932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计2849元,由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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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20民初3281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悦新特种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