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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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于2022年4月12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山海关技术中心对中山市百顺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销售的鸡肉进行了抽检。2022年4月29日中山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No:23202200645),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5月7日,我东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向中山市百顺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执法人员在现场冷库中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鸡肉,当事人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鸡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当事人经核准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于2022年4月11日,从中山市百顺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处以12.7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鸡肉1000斤用于经营使用,上述批次鸡肉经中山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2年5月7日被我东区街道办事处查获之日止已全部使用完毕。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也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肉(购进日期:2022年4月11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议免予处罚 ...更多 | 其他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 -- |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 2022-05-25 | 粤中东区不罚字〔2022〕2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