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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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98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737257.13 |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锐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7257.13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19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983号 | 申请人 | - | 737257.13 |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锐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7257.1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1-16 |
3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82民初5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 821238.72 | 被告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佣金821238.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36080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248351.52元从2015年11月16日起、136807.2元从2015年12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xxxx76。 ...更多 | 2016-03-28 |
4 | 合同纠纷 | (2014)开商初字第0198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景瑞置业有限公司 | 210000 | 准许原告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7-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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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5民终3063号 | 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5 | |
2 | 合同纠纷 | (2022)苏0506民初681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市佳源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22-03-16 | |
3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98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锐诚置业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19 | |
4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82民初983号 | 原告 | 原告: 苏州新明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锐诚置业有限公司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