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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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皖1321民初37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徐曼,C某某1,C某某2 被告: 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砀山县明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交通运输局,砀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砀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275533.33 | 准许原告C某某、Z某某、X某某、C某某1、C某某2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33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1-03-12 |
2 | 其他 | (2017)皖13行初4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 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砀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6 |
3 | 其他 | (2014)宿中行赔终字第00012号 | 被上诉人 | - | 11477 |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行赔初字第00011号行政赔偿判决中的第一、二、四、五项,即由被告砀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S尚芳恩房地产评估值677826.32元、赔偿原告S尚芳恩房地产评估值706383.32元、赔偿原告S某某、S某某评估费11100元;由被告砀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S某某、S某某附属物及装修折款19778.56元;由被告砀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返还给原告S某某、S某某被拉走的物品;驳回原告S某某、S某某要求赔偿误工费、律师费、车旅费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1)宿埇行赔初字第00011号行政赔偿判决中的第三项,即由被告砀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原告S某某搬家补助费439.8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4219.56元,赔偿原告S某某的搬家补助费630.45元、临时安置补助费92045.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