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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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吉0302民初2377号 | 第三人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四平市正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原告D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28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吉民申1656号 | 被告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9-08-16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吉03民终379号 | 被告 | - | 3300000 |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S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S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28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吉0303民初137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四平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平市人民政府 | 2769361.62 | 一、被告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四平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S某某损失人民币2,769,361.62元。
二、被告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平市人民政府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4245元,被告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四平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担28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1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吉0303民初137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四平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平市人民政府 | 2769361.62 | 一、被告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四平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S某某损失人民币2,769,361.62元。
二、被告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平市人民政府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4245元,被告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四平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担28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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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3民终474号 | 被上诉人 | -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1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7)吉0303民初137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四平市人民政府,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房产管理维修处,四平市山门水库管理处,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