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

正常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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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29908
(2024)京0105执1266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裁判文书 8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3民终11910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L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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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2
--
(2023)京03民终714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75元,由Z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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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3
--
(2023)京0105民初3718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
被告: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
--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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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4
--
(2021)京0105民初52942号
原告
被告:
L某某
--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被告L某某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皮村村东商业街某1号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租金(已付租金四十八万元,按照每年二万四千元的标准扣除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35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X某某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反诉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X某某负担105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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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5
--
(2021)京0105民初22448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J某某
126011.42
一、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J某某2001年10月19日《协议》、2005年12月13日《补充协议》、2007年7月12日《补充协议》、2012年4月10日《补充协议》、2012年4月20日《补充协议》、2014年1月1日《补充协议》所约定租赁期限中2021年10月19日至2030年10月18日的部分无效;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的欠付租金120505.71元、卫生费5505.71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0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J某某负担7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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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6
--
(2021)京0105民初486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W某某
180930
一、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W某某就3.28亩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期间自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的部分无效; 二、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W某某就2.06亩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期间自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10月1日的部分无效; 三、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租金35610元; 四、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租金108240元; 五、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租金37080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2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5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W某某负担24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W某某负担7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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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7
--
(2021)京0105民初4866号
原告
-
11750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与张某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朝阳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土地占有使用费1175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306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4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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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8
--
(2021)京0105民初22447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L某某
45970
一、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L某某2000年1月15日《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9月4日《补充协议》、2004年1月1日《补充协议》、2008年5月26日《补充协议》和2015年《补充协议》所约定租赁期限中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部分无效;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的欠付租金4597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原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7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L某某负担15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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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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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05民初6306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
--
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租金(已付租金三十五万元,按照每年一万七千五百元的标准扣除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3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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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0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52945号
原告
被告:
L某某
30000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某楼房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租金(已付租金七十万元,按照每年三万五千元的标准扣除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四、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装修损失三万元;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负担4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负担43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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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4152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6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4290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3327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L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5-11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2)京03民终4162号
被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