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孙国君
91320684553753926G
40557.455556万元人民币
-
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路12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5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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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苏0684执2740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民初6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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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582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96元,由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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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执362号之二
申请人
-
--
中止(2021)苏0684民初2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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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84执536号之二
申请人
-
--
中止(2021)苏0684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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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84执437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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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84民初640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
881322.93
一、被告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31322.93元。 二、被告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三、被告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881322.93元,被告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如被告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有权以其抵押清单和《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307元,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13元。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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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684执266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阻止本院处置本案财产的特殊情况完全解除,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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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8
其他
(2020)苏0684民初6237号之二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英谛车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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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684执保1189号
申请人
-
--
--
2021-01-05
10
其他
(2019)鲁0921执保1367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同创汽车散热装置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17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2020-11-11

开庭公告 2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613民初1555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奥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Y某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2
--
(2024)苏0613民初1555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上海奥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23)渝0110民初133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华融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重庆君彰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3-03-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5825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11-01
5
保证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47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申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某某,Q某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7-12
6
保证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47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申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某某,Q某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7-12
7
保证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47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申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某某,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Q某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8
保证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47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申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某某,秦滢与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9
保证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47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申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某某,秦滢与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10
保证合同纠纷
(2022)苏0684民初1477号
原告
原告:
南通恒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市申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B某某,泰州市第一金属压铸有限公司,泰州市龙腾散热器有限公司,Q某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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