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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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黔威民初字第3961号 | 原告 | 原告: 贵州省威宁高原草地试验站 被告: P某某 | -- | 被告P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位于威宁县草海镇塔山村租用土地的侵占,排除妨害。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P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