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西南民营企业
曹永康
915115280999117197
600万元人民币
-
兴文县太平镇工业园区(九天物流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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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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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9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11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6)川1528执154号
被执行人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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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2
劳动争议
(2016)川1528执168号
被执行人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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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3
劳动争议
(2016)川1528执182号
被执行人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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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4
劳动争议
(2016)川1528执215号
被执行人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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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5
劳动争议
(2016)川1528执164号
被执行人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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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6
劳动争议
(2015)兴民初字第210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6739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资款6739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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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7
劳动争议
(2015)兴民初字第210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5515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款551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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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8
劳动争议
(2015)兴民初字第210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5997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资款5997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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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9
劳动争议
(2015)兴民初字第209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3947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款394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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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10
督促程序案件
(2015)兴民督字第9号
被申请人
-
--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曾理承担
2015-0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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