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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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9 |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11 | 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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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6)川1528执1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31 |
2 | 劳动争议 | (2016)川1528执168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31 |
3 | 劳动争议 | (2016)川1528执182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31 |
4 | 劳动争议 | (2016)川1528执2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31 |
5 | 劳动争议 | (2016)川1528执1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0-31 |
6 | 劳动争议 | (2015)兴民初字第210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 6739 |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资款6739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0 |
7 | 劳动争议 | (2015)兴民初字第210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 5515 |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款5515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0 |
8 | 劳动争议 | (2015)兴民初字第210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 5997 |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资款5997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0 |
9 | 劳动争议 | (2015)兴民初字第209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曹永康 | 3947 | 一、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资款394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兴文县天合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0 |
10 | 督促程序案件 | (2015)兴民督字第9号 | 被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曾理承担 | 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