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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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违规发放借名贷款2.违规发放存单质押贷款 | 给予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 | 230000 | 中国银监会龙岩监管分局 | 2015-11-25 | 岩银监罚决字〔2015〕1号 | |
2 | 1.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2.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3.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4.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材料 ...更多 | -- | -- | -- | -- | 岩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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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闽0802民初471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Y某某,Q某某,L某某,S某某 | 296230.48 | 一、S某某、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000元及截至2023年2月20日利息2230.4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计算的罚息,并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2%计算的复利;二、Q某某、L某某、S某某对S某某、Y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Q某某、L某某、S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S某某、Y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3元,减半收取计2871.5元,由S某某、Y某某、Q某某、L某某、S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5-30 |
2 | -- | (2023)闽0802执21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闽0802执2169号案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5-09 |
3 | -- | (2023)闽0802民初3689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X某某 | 1830754.67 | 一、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T某某、X某某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1第06J12号《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循环贷款担保借款合同》于2023年4月25日解除;二、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50000元及截至2022年10月20日的利息6054.67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复利;三、T某某到期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T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市场××期××幢××室[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7)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2号]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74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X某某对T某某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X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T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1元,减半收取计5680.5元,由T某某、X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25 |
4 | -- | (2023)闽0802民初369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X某某,L某某,Q某某 | 100000 |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3年3月3日利息、罚息共计2307.84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1%计算的罚息,并支付自2023年3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7.1%计算的复利;二、X某某、L某某、Q某某对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X某某、L某某、Q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C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计1173元,由C某某、X某某、L某某、Q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25 |
5 | -- | (2023)闽0802民初369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Y某某,L某某 | 99995.89 | 一、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5.89元及截至2023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311.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并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复利;二、Y某某、L某某对H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Y某某、L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H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由H某某、Y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25 |
6 | -- | (2023)闽0802执31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闽0802执313号案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3-24 |
7 | -- | (2023)闽0802民初170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X某某,Z某某 | 375740.12 | 一、Q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870.06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87870.0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2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的复利;二、X某某、Z某某应对Q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Q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计2029元,由Q某某、X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03 |
8 | -- | (2023)闽0802民初171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Z某某,C某某,Y某某 | 107439.67 | 一、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395.13元、利息2649.41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2395.1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007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计算的复利;
二、Z某某、C某某、Y某某应对X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Z某某、C某某、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计583元,由X某某、Z某某、C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4 |
9 | 合同纠纷 | (2023)闽0802民初170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 | 35081.23 |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元、利息34881.23元并支付从2022年12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007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计算的复利;二、Z某某、L某某、L某某应对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Z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3 |
10 | 合同纠纷 | (2023)闽0802民初170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99629.81 | 一、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1629.81元并支付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9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的复利(应扣除2023年2月16日已归还的利息2000元);二、C某某应对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C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C某某、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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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X某某,X某某,L某某,L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 |
2 | 裁判文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龙岩市德龙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龙岩众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L某某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3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C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17-10-22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1 | |
6 | 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C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17-06-06 | |
7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16-11-03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16-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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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Z某某,F某某,H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L某某,L某某,X某某,L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L某某,L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X某某,C某某,C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X某某,Z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Z某某,C某某,Y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B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P某某,L某某,Y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建新罗晋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L某某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