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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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04民终1926号 | 被上诉人 | - | 1421840 | 一、维持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一、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裕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21840元,并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X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安徽裕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驳回Z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597元,由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2元,由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1元,由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31 |
2 | 其他 | (2020)豫0481民初3118号 | 原告 | 原告: 周某某 被告: 许某某 | 1421840 | 一、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裕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21840元,并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X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安徽裕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97元,由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X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2元,由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6 |
3 | 其他 | (2020)豫0481民初3118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周某某,安徽裕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许某某,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0-12-24 |
4 | 其他 | (2020)豫0481民初2362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裕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河南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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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豫0481民初3118号 | 原告 | 原告: Z某某,安徽裕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河南省煌盛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