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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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3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苏0830民初2069号
原告
原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被告:
穆某某
--
驳回原告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70元,退还原告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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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
合同纠纷
(2021)苏0830执3643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苏0830执271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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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3
合同纠纷
(2022)苏0830民初57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124500
被告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124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账号:11×××22,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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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4
合同纠纷
(2021)苏0830执256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苏0830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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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5
合同纠纷
(2021)苏08民再39号
申请人
-
1123012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 二、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Z某某、W某某房屋、附属设施及树木补偿费1123012元; 三、驳回Z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65718元,由Z某某、W某某负担27602元,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负担38116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2465.60元,由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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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6
合同纠纷
(2021)苏08民申54号
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2021-07-19
7
合同纠纷
(2021)苏08民终207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盱眙县绿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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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8
合同纠纷
(2021)苏0830民初557号
原告
原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被告:
盱眙县绿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2180000
被告盱眙县绿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租金21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由被告盱眙县绿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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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9
合同纠纷
(2020)苏0830民初55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W某某
被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4431212
一、被告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W某某房屋、附属设施及树木补偿费1123012元、土地补偿费3308200元,合计4431212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18元,由原告Z某某、W某某负担27602元,被告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负担38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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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2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20)苏0830执603号
申请人
-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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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开庭公告 3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830民初2130号
原告
原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被告:
盱眙县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4-04-18
2
--
(2024)苏0830民初583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4-02-01
3
--
(2023)苏0812行初1095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4
--
(2023)苏0830民初3185号
原告
原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被告:
T某某,W某某,Z某某,L某某,D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3-10-27
5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3)苏0812行初49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C某某
被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盱眙县桂五镇经济发展和建设局,盱眙县桂五镇花园村村民居民委员会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3-08-04
6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23)苏0830民初2069号
原告
原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被告:
M某某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3-05-10
7
其他
(2022)苏08行终299号
上诉人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6
8
其他
(2022)苏08行终299号
上诉人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8
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苏0830民初4635号
被告
原告:
安徽东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2-09-08
10
其他
(2022)苏0812行初4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盱眙县桂五镇人民政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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