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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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1.标的款1315822.28元
2.诉讼费8321.00元 | --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1〕内0522民初6035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货款278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78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账号:512905472610201)。二、驳回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元,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维苏威铸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163元,由被告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更多 | --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苏0581民初8902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欧区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价款476,308.20元;
二、被告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欧区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6,30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 | --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沪0114民初1130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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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3)内0522执337号 | 2023-02-02 | (2021)内0522民初6035号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苏0581执7668号 | 2019-11-21 | (2019)苏0581民初8902号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沪0114执6377号 | 2019-11-06 | (2019)沪0114民初1130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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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吉0283执恢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吉0283执恢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5-16 |
2 | -- | (2022)吉0283执恢9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吉0283执恢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5-16 |
3 | 劳动争议 | (2022)吉0283民初366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舒兰矿业(集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舒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矿务局机电总厂 | -- | 准许M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M某某负担。 | 2023-04-18 |
4 | 其他 | (2022)吉0283执2420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吉0283执24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2-1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执1602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吉0283执16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0-2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执11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吉0283执11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9-21 |
7 | 其他 | (2022)吉0283执异5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异议人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9-19 |
8 | 其他 | (2022)吉0283执异52号 | 被执行人 | - | 350000 | 撤销本院作出(2022)吉0283执恢94号民事裁定中有关存在多计算35万元执行款的内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请复议 ...更多 | 2022-09-15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民初2534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英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174372 | 一、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市英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4372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5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1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4372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吉林市英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3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民初2473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隆宇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170293 | 一、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林市隆宇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货款170293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5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1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0293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月1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吉林市隆宇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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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283民初317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3-12-15 | |
2 | -- | (2023)吉0283民初317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3-12-15 | |
3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3)吉0283民初2636号 | 第三人 | 原告: 舒兰矿业(集团)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吉0283民初200号 | 被告 | 原告: 舒兰市鑫越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3-01-3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民初3625号 | 被告 | 原告: 舒兰市鑫越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2-12-08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民初3009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2-10-31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民初2534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英利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2-08-30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民初2473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隆宇机械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2-08-26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283民初4338号 | 被告 | 原告: 盖州市西海硅砂矿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2-06-14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283民初576号 | 被告 | 原告: 舒兰市吉兴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华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