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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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豫1623执保1035号 | 其他 | - | -- | -- | 2022-10-13 |
2 | 其他 | (2022)豫1623执保961号 | 其他 | - | -- | -- | 2022-09-30 |
3 | 其他 | (2022)豫1623民初4992号 | 原告 | 原告: 商水县阳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80225500.58 |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商水县阳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付款80225500.58元;二、驳回原告阳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9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927.5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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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豫1623民初4992号 | 原告 | 原告: 商水县阳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商水县人民法院 | 2022-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