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众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蔡雅图
91445281MA4WT8CY8L
1792万元人民币
-
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北山村中兴路东小区1街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4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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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2-07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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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728032
(2024)粤5281执72号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4-01-0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5281民初955号
被告
原告:
普宁市施源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普宁市众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728031.82
被告普宁市众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普宁市施源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付还工程款1728031.82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工程款1728031.82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尚未履行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普宁市众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普宁市施源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23732.76元。被告普宁市众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73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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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
--
(2022)粤01民终17862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846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98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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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5281民初955号
被告
原告:
普宁市施源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普宁市众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3-06-2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粤5281民初955号
被告
原告:
普宁市施源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普宁市众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普宁市人民法院
2023-05-16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2)粤01民终17862号
第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02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粤0106民初28468号
第三人
原告:
广州泰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成林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04-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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