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2022年5月11日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云AK1872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 | -- |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 2022-05-11 | 昆交运管官渡罚〔2022〕22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云0324民初1885号 | 其他 | 原告: Z某某 | -- | (2020)云032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3686.14元。”补正为“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4580.30元。” ...更多 | 2020-11-3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云0324民初188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 312933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3686.14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26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08民终351号 | 被上诉人 | - | 50520 |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3-04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08民终350号 | 被上诉人 | - | 49520 |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3-04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0881民初31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抚顺市环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 560000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在交强险中未获赔偿的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合计560000元;
二、被告L某某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3875.23元;
三、被告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1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被告L某某、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0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0881民初3110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C某某 被告: L某某,抚顺市环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 562000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P某某、C某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P某某、C某某在交强险中未获赔偿的物质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合计562000元;
二、被告L某某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C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9224.67元;
三、被告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P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1元,减半收取6561元,由被告L某某、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2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负担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0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0881财保116号 | 被申请人 | - | -- | 对被申请人L某某、抚顺市环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云A×××××重型半挂牵引车/辽D×××××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扣押。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P某某、C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云0324民初188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云南金叶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 罗平县人民法院 | 2020-10-27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其他 | -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