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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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桂0702执154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桂07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30 |
2 | 合同纠纷 | (2019)桂07民终985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8-30 |
3 | 合同纠纷 | (2019)桂0702民初34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 被告: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胡崇强,Z某某 | 20750000 | 一、被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贷款本金2075万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4日,为127109.94元;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按本金2075万元及年利率5.22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龙门港镇西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XXXX】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规定的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规定的债务的,对前述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龙门港镇西面的国有土地使用及地上建筑物【XXXX号】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规定的债务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规定的债务的,对前述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H某某、Z某某上述第一项判决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6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6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在兑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案件受理费146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桂0602执20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2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桂0602执20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688060 | 冻结被执行人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80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28 |
6 | 其他 | (2018)桂0702财保118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查封被申请人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钦南区龙门港镇西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钦国用(2012)第B××5号、使用权面积42137.1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33万元限额内);
二、查封被申请人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钦南区龙门港镇西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钦国用(2010)第B××7号、使用权面积14547.40平方米】(价值人民币95.5万元限额内);
三、查封被申请人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钦南区龙门港镇西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钦国用(2014)第B××8号、使用权面积34314.89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702201300328号,1#建筑面积14083.2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50.41万元限额内)。
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办理产权转让、抵押或赠与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18-12-0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港民初字第1308号 | 被告 | 原告: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2015-10-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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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桂0702民初34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明珠支行 被告: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三一经贸有限公司,钦州金桂源物流有限公司,钦州亦源投资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2019-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