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鄂0191民初490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K某某,L某某,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武汉二厂 | 38211.02 | 一、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赔偿38211.02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86元,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2)鄂0191民初4900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K某某,上海纳铁福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武汉二厂,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