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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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杭桐民初字第506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桐庐海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19754.84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路891号9号楼一楼厂房腾退返还给原告桐庐海威商贸有限公司;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庐海威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5月租金19583.33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日171.51元标准计算的租金及房屋实际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桐庐海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6-01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杭上民初字第125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 | 61300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5576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5531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杭州春江拍卖有限公司6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33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2-04-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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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拍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122民初1825号 | 第三人 | 原告: 杭州仄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县公路服务中心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3-09-26 | |
2 | 拍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122民初1825号 | 第三人 | 原告: 杭州仄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县公路服务中心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3-08-31 | |
3 | 拍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122民初1825号 | 第三人 | 原告: 杭州仄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县公路服务中心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