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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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云2504财保146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准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新疆锦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二、准予对被申请人新疆锦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2891126.9元为限)。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众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更多 | 2023-1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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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01民初5167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锦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
2 | -- | (2024)沪0101民初5167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锦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兰考分公司,上海风领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