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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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湖民初字第88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厦门市优必德工贸有限公司 | 178550 | 驳回Y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71元,由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