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公安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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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07民初1618号
被告
原告:
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乌苏市公安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04-10
2
其他
(2019)新4202行初0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苏市公安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乌苏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乌公(治)行罚决字[2019]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乌苏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就其受理的原告L某某和第三人Z某某之间的纠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乌苏市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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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新4202民初65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S某某,乌苏市公安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
155086.12
一、被告乌苏市公安局应当向原告Y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2308.22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S某某支付500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00340.68元,结案标的额27308.22元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投递费129元,合计122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88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负担332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费用12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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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4
其他
(2018)新4202行初3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乌苏市公安局
228
驳回原告A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邮递费128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原告已交费用1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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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5
其他
(2018)新42行终3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行初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乌苏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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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6
其他
(2017)新4202民初2601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7-09-18
7
其他
(2017)新4202行审3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公安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高清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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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新4202民初1866号
被告
原告:
乌苏市恒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苏市公安局
204
驳回原告乌苏市恒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邮递费104元,共计607元,由原告乌苏市恒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交受理费6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时交纳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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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9
9
其他
(2016)新42行终14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乌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乌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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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乌民一初字第26号
被告
原告:
阿不都沙拉木
被告:
Z某某,乌苏市公安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
562666.38
一、被告乌苏市公安局应当向原告阿不都沙拉木支付赔偿款146441元,其中: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理赔96376元【护理费13500元(135天×100元/天)+误工费35100元(270天×130元/天)+交通费1600元+被告支出1428元+伤残赔偿金39748元(19874元×20年×10%)+精神损失费3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赔偿款50065元{【医疗费52604.38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88天×25元/天)+营养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5777元-交强险已付10000元】×80%}应当由被告乌苏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不都沙拉木支付; 二、对上述理赔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不都沙拉木支付赔偿款47214元,向被告Z某某支付49162元(垫付医疗费42604.38元+借款3130元+预支2000元+交通费1428元); 三、被告Z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阿不都沙拉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元原告已申请免交,投递费128元,由被告乌苏市公安局负担(原告已交费用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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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处罚
(2021)新4202行初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苏市公安局
乌苏市人民法院
2021-02-2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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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行终6号
被告
原告:
阿丁·开坎
被告:
乌苏市公安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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