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鑫鼎机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金富
913707824932542008
1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诸郝路以东小庄子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722执39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7)川17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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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17民终1428号
上诉人
-
19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诉人诸城市鑫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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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1722民初883号
被告
-
30000
一、被告诸城市鑫鼎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达州康奕达牧业有限公司的预付货款30000.00元,并从2016年5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达州康奕达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诸城市鑫鼎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合计825.00元,由被告诸城市鑫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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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川17民终1428号
原告
原告:
诸城市鑫鼎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达州康奕达牧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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