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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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10-25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2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04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2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8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 | -- |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6 | 克拉玛依市工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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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7)兵0702民初332号 | 被告 | 原告: 农七师前山总场 被告: 新疆前山蓖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391828.65 | 被告新疆前山蓖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农七师前山总场蓖麻籽款2,391,828.6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新疆前山蓖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