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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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0民初5772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 被告: L某某,R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 ...更多 | 2022-08-08 |
2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0民初11224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 被告: L某某,R某某 | -- | -- | 2021-12-06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津02民终388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09 |
4 | 其他 | (2020)津02民终110号 | 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X某某、W某某负担50元,予以免交,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4 |
5 | 其他 | (2020)津02民终108号 | 上诉人 | - | 27706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6元,由上诉人X某某、W某某负担2728元,予以免交,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2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4 |
6 | 其他 | (2020)津02民终106号 | 上诉人 | - | 41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X某某、W某某负担412.5元,予以免交,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4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4 |
7 | 其他 | (2019)津0102民初382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S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 81019.29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财产损失25000元的50%计12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2006.43元的50%计1003.2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赔偿原告S某某财产损失25000元的50%计12500元;
四、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2006.43元的50%计1003.22元;
五、驳回原告S某某、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W某某、X某某负担326元,由被告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4 |
8 | 其他 | (2019)津0102民初432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 1916046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805560元、丧葬费33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18000元共计907202元的50%计45360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805560、丧葬费33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18000元共计907202元的50%计453601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0元,由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负担5460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5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4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津0102民初1282号 | 第三人 | 原告: S某某,J某某 被告: S某某,Y某某,Y某某 | 605600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S某某、Y某某、Y某某将坐落河东区房屋返还原告S某某、J某某。
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被告S某某、Y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6 |
10 | 其他 | (2019)津02民终487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