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

华东民营企业
于述庆
12120102401221154G
1583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4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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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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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津0110民初5772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
被告:
L某某,R某某
--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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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2
合同纠纷
(2021)津0110民初11224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
被告:
L某某,R某某
--
--
2021-12-06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津02民终388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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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4
其他
(2020)津02民终110号
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X某某、W某某负担50元,予以免交,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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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5
其他
(2020)津02民终108号
上诉人
-
2770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56元,由上诉人X某某、W某某负担2728元,予以免交,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2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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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6
其他
(2020)津02民终106号
上诉人
-
41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上诉人X某某、W某某负担412.5元,予以免交,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4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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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7
其他
(2019)津0102民初382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S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81019.29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财产损失25000元的50%计12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2006.43元的50%计1003.2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赔偿原告S某某财产损失25000元的50%计12500元; 四、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2006.43元的50%计1003.22元; 五、驳回原告S某某、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W某某、X某某负担326元,由被告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3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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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8
其他
(2019)津0102民初432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X某某,W某某,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1916046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805560元、丧葬费33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18000元共计907202元的50%计45360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死亡赔偿金805560、丧葬费33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18000元共计907202元的50%计453601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0元,由被告W某某、被告X某某负担5460元,由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房产服务中心负担5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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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9)津0102民初1282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J某某
被告:
S某某,Y某某,Y某某
605600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S某某、Y某某、Y某某将坐落河东区房屋返还原告S某某、J某某。 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被告S某某、Y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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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10
其他
(2019)津02民终487号
被上诉人
-
10000
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市嘉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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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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