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永
911306007995523746
3132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博野县城内西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9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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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06

法院公告 8

开庭公告 197

裁判文书 20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冀0637执369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37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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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5
2
--
(2023)冀0637执312号之五
申请人
-
--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7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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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5
3
合同纠纷
(2022)冀0637民初1254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T某某
2000000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6月10日按年利率8.5%计算,从2022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825%计算)。二、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T某某、F某某提供的坐落于保定市,证号:冀(2019)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一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58元,由被告F某某、T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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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4
合同纠纷
(2022)冀0637执560号之七
申请人
-
--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7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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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5
合同纠纷
(2022)冀0637民初433号
其他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店,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店信用社
被告:
S某某,C某某,Y某某,Y某某
164648.01
一、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店信用社借款本金8万元及借期内利息648.01元、律师费4000元,并自2020年4月26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8750005‰标准,向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店信用社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被告C某某就被告S某某上述债务向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店信用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Y某某就被告S某某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8万元范围内向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店信用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小店信用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S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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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6
合同纠纷
(2022)冀0637民初482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
4000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1月6日按月利率7.125‰计算,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2625‰计算,此期间内的10405.33元予以扣除)。 二、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C某某提供的坐落于博野县,《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冀(2017)博野县不动产权第0××3号的房产一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6元,由被告W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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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7
合同纠纷
(2022)冀0637民初406号
其他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小王信用社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938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小王信用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按年利率8.2%计息,从2021年9月21日至本息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2.3%计算)。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南小王信用社律师费3800元。 三、被告L某某、L某某对该笔借款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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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8
合同纠纷
(2022)冀0637执855号之九
申请人
-
--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7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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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3
9
合同纠纷
(2021)冀0637民初1813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250000
被告L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期间计13711.8元;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给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2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628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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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8
10
合同纠纷
(2021)冀0637民初1638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R某某
480000
一、被告R某某偿还原告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按月利率3.958333‰计算利息,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1458329‰计算利息)。 二、被告R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被告R某某、R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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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法院公告 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恒源泵业有限公司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3-12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恒源泵业有限公司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2-29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恒源泵业有限公司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3-10-22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恒源泵业有限公司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2-08-14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恒源泵业有限公司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2-06-1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9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L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1-10-26
8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0-09-07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0-06-09

开庭公告 19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冀0637民初262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2
--
(2024)冀0637民初263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3
--
(2024)冀0637民初261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5-08
4
--
(2024)冀0637民初278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Y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4-24
5
--
(2024)冀0637民初236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4-24
6
--
(2024)冀0637民初251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4-23
7
--
(2024)冀0637民初228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Z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4-11
8
--
(2024)冀0637民初206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Z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4-03-19
9
--
(2023)冀0637民初1322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朝盟丝网制造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Z某某,Z某某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3-12-06
10
--
(2023)冀0637民初1312号
原告
原告: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Z某某,河北天诺融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博野县人民法院
2023-1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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