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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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2)都江民初字第167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 | 42726.3 | 一、被告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修复费用26604.6元;
二、被告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修复费用13302.3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8元;鉴定费7100元,合计9398元。原告T某某负担939.8元;被告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负担5638.8元;被告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8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