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杜成强
91150303683423765X
8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卓子项目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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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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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0303民初13号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054731.32
一、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61460.59元,剩余利息自2022年11月23日起,以1961460.59元为基数,按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65%计算,支付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为94150.1元; 三、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37660.04元; 四、驳回原告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6元,由原告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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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2
执行异议之诉
(2020)内0303民初524号
被告
-
--
本案按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10-30
3
其他
(2020)内0303执异17号
申请人
-
--
追加X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新疆恒源天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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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4
其他
(2019)内0303执2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内0303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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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5
票据纠纷
(2014)锦江执字第478号
被执行人
-
16000
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L某某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及利息未受偿。 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锦江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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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6
其他
(2013)锦江民初字第2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
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编号为3040005120375348、金额为300000元、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成都锦江支行、出票人为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郫县佳和建材经营部、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返还给L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两项共计2220元,由被告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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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乌海市恒盛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恒源天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18-10-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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