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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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穗花法执字第3414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8-18 |
2 | 其他 | (2014)穗花法行初字第4号 | 被告 | 原告: 宿迁市惠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10000 | 维持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穗花)质监罚字(2013)第08299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宿迁市惠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4-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