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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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203执76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05-31 |
2 | -- | (2023)吉0203执764号 | 其他 | - | 9185 |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化工医院与Y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要求给付3045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3095元,其中304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本院收取,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5-30 |
3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163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6919.07 | 吉林市化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K某某损失6919.07元;二、驳回K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吉林市化工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1元,由K某某负担616元,由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25元;鉴定费4300元,由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30 |
4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21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被告: Y某某,Y某某 | 2995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吉林市化工医院返还2995元。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化工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Y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10-26 |
5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209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S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728308.7 | 一、吉林市化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S某某、S某某损失728308.7元。
二、驳回S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吉林市化工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7元,由S某某、S某某负担205元,由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5542元;鉴定费6900元,由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9-28 |
6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22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被告: Y某某 | -- | 准许吉林市化工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 ...更多 | 2022-08-25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吉02民终766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216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6-15 |
8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344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Z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356977.72 | 一、吉林市化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S某某、Z某某损失356977.72元。
二、驳回S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吉林市化工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3元,由S某某、Z某某负担346元,由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3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30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159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330700.74 | 一、吉林市化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Z某某损失330700.74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吉林市化工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1元,由Z某某负担1020元,由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3131元;鉴定费10800元,由吉林市化工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7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吉02民终330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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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Y某某、Y某某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不当得利纠纷 | Y某某、Y某某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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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4 | -- | (2024)吉0203民初499号 | 被申请人 | -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5 | -- | (2024)吉0203民初208号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
6 | -- | -- | 被告 | 原告: K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
7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23)吉0203民初238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
8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21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被告: Y某某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
9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22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被告: Y某某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
10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吉0203民初1219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化工医院 被告: Y某某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