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湘02行终225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08 |
2 | 其他 | (2020)湘0203行初22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0000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刷卡方式缴费的,直接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刷卡缴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更多 | 2020-10-20 |
3 | 其他 | (2018)湘0211行初16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24 |
4 | 其他 | (2016)湘0211行初6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L某某,S某某,G某某 被告: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株洲市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Y某某、L某某、S某某、G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更多 | 2017-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