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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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调查核实,南昌笙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三里乡三里大道121号。南昌笙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你公司认为在该场所经营医疗器械不太方便,于是2019年02月将电脑、打印机等搬回家里(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益康大道327号)继续经营,该经营场所未继续租赁使用。你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依法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属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更多 | 你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更多 | 10000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2-17 | 洪市监稽处罚〔2021〕2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