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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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川11民终842号 | 被上诉人 | - | 12887.01 |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W某某与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W某某经济补偿金3,971.3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5.67元、失业保险损失6,930.00元,共计12,887.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15 |
2 | 劳动争议 | (2019)川1111民初310号 | 被告 | - | 9422.01 | 一、原告(被告)W某某与被告(原告)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原告)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3971.3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5.67元、失业保险损失3465.00元,共计9422.01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被告)W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23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川1111民初325号 | 原告 | 原告: 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 被告: W某某女 | -- | 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1111民初310号案件审理。 | 2019-05-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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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川1111民初31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
2 | 劳动争议 | (2019)川1111民初325号 | 原告 | 原告: 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 被告: W某某 |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