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

正常 西南
雷小军
125110114516147140
320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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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川11民终842号
被上诉人
-
12887.01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W某某与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W某某经济补偿金3,971.3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5.67元、失业保险损失6,930.00元,共计12,887.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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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2
劳动争议
(2019)川1111民初310号
被告
-
9422.01
一、原告(被告)W某某与被告(原告)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原告)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3971.3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85.67元、失业保险损失3465.00元,共计9422.01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被告)W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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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川1111民初325号
原告
原告:
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
被告:
W某某女
--
本案并入本院(2019)川1111民初310号案件审理。
2019-05-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9)川1111民初31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019-05-17
2
劳动争议
(2019)川1111民初325号
原告
原告:
乐山市沙湾职业高级中学
被告:
W某某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2019-05-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