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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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辽0811民初51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站,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 3410 | 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站、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向原告D某某支付餐饮服务费共计76493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退回原告1780元,剩余1630元由被告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公路管理站、营口市老边区交通局工程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1 |
2 | 其他 | (2017)辽08民终1048号 | 被上诉人 | - | 9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