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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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0111执5854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2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8-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皖0111执1105号 | 申请人 | - | -- |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6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3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111民初字6581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旭晗问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55479 | 一、被告合肥瑶海区枫林湾浴池、X某某、F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合肥旭晗问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232.5元,并支付违约金9246.5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旭晗问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合肥旭晗问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9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枫林湾浴池、X某某、F某某负担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