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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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422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泉发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 64960 | 本案按上海泉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 ...更多 | 2019-05-22 |
2 | 劳动争议 | (2017)苏05民终878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0-16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苏0583民初10427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10321.99 | 原告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G某某2017年1月工资差额564.2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47.7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1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或者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营业部,账号32×××60。)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其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5元,由原告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7-07-26 |
4 | 劳动争议 | (2016)苏05民终434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7-29 |
5 | 劳动争议 | (2015)昆千民初字第1004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 | 原告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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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83民初595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83民初595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24 | |
3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苏0583民初2844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市张浦镇质美电噐维修服务中心 被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1-03-2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422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泉发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4-08 | |
5 | 劳动争议 | (2016)苏05民终6450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01 | |
6 | -- | (2015)昆千民初字第1004号 | 原告 | 原告: 昆山市大平忆鸿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6-01-05 |